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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

发布时间:2019-05-17 浏览人数:2908

3·15晚会曝光了重庆市部分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国家药监局日前发出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整治,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药品零售企业和从业人员,有效遏制挂证行为,形成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和强大威慑,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整治中将组织对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将药品零售企业挂证整治与规范进货渠道、严格票据管理等日常监督检查内容相结合,督促药品零售企业提高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

整治将分自查整改、监督检查两个阶段。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应于2019430日前报属地市(或县)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所有注册执业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亦须一并开展自查,凡是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于2019 430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51日起,各省级局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通知要求,各市(或县)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要结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执业注册信息,提高监督检查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查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应通报当地医保管理等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形成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于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外公示。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的长效机制。(林丽鹂)